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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四川省經濟合作局,各自由貿易試驗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穩外資工作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1號)、《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9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外商投資環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資力度的意見》(國發〔2023〕11號)及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令2019年第2號(《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等規定,經商海關總署,現就進一步做好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適用國家鼓勵發展的外商投資項目進口設備減免稅政策有關落實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業或其投資者在進行外商投資信息報告時,應真實、準確、完整地填報國家鼓勵發展的外商投資項目信息,包括項目是否屬于國家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范圍、項目內容(項目名稱和具體內容)、項目性質及適用產業政策條目、項目投資總額(美元值)、項目起始年、項目截止年、項目用匯額度(美元值)等。
企業投資經營活動涉及多個項目內容的,應當按照不同項目內容分別填報上述信息;同一個項目同時適用多個國家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條目的,適用產業政策條目欄可填報多個產業政策條目。
上述信息發生變更的,企業或其投資者應按規定及時填報變更報告。
二、省級以下商務主管部門以及自由貿易試驗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相關機構(以下稱信息報告機構)收到完整的初始、變更報告后,將其中國家鼓勵發展的外商投資項目有關信息,通過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外商投資綜合管理應用)報送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比對符合后,企業或其投資者向信息報告機構領取“備注”欄中載有國家鼓勵發展的外商投資項目信息的《外商投資(公司/合伙企業)初始報告回執》或《外商投資(公司/合伙企業)變更報告回執》(格式見附件,以下統稱回執),并憑回執按規定向海關辦理國家鼓勵發展的外商投資項目進口自用設備免征進口關稅手續。
三、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含多層次投資)設立企業的投資項目執行《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屬于適用國家鼓勵的產業政策條目范圍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參照本通知,將項目有關信息函告企業的主管直屬海關。
四、省級及以下商務主管部門應依據《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和《商務部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深入實施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 加強和完善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的通知》,對企業或其投資者報送的國家鼓勵發展的外商投資項目信息進行監督檢查。
五、信息報告機構在工作中如發現企業存在違反國家鼓勵發展的外商投資項目進口設備減免稅相關規定的,應及時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通報有關直屬海關。
六、企業或其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后領取回執,適用本通知。
各地要及時學習國家鼓勵外商投資發展的相關政策,主動幫助企業或其投資者嚴格按照所投資項目適用的國家鼓勵外商投資產業政策條目填報信息。對于項目適用條目存疑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相關主管部門及相關領域專家進行論證,保障企業準確適用政策。工作中如有問題,請各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與各直屬海關加強溝通、協調、配合,必要時向商務部(外資司)反映,并抄送海關總署(關稅征管司)。